开云体育入口: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开云体育入口 发布时间:2026-05-28 06: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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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遏制畜禽养殖领域违法排污行为,引导广大畜禽养殖企业及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畜禽养殖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整理了一批畜禽规模养殖
案例一:遵义市播州区某公司种猪养殖场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溶洞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案
遵义市播州区某公司新民镇种猪养殖场设计存栏种猪9000余头,年出栏仔猪15万头。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6个方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是多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从延迟反应池抽排至氧化塘附近的溶洞内;二是将处理后的废水直接抽排至氧化塘附近的溶洞内,并且制作虚假回用水处理台账;三是将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经应急池,先通过软管后通过PVC材质的管道排放至应急池附近的渗坑内;四是将未经无害化处置的病死猪残骸血水,通过地表漫流,排入应急池附近的渗坑内,尸体堆放积液通过地面渗漏;五是长期放任养殖粪污中转站多处管道破损,从中转站遗撒至外环境流淌,最终流入地面渗坑;六是在知晓生态环境部门对以上情况做调查后,对排放现场进行了一定的掩盖。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该公司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程序,依照法律来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遵义市播州区某牧业公司私设暗管,利用渗坑违法排污案以及未验先投案
2026年3月,执法人员依法对播州区某牧业公司位于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丰村大山组某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擅自通过软管将养殖粪污抽排至沼气池旁的渗坑内违法排放。同时,该公司2024年、2025年分别出栏生猪8554头、8026头,但该公司仅备案了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根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依照法律来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习水县土城镇黄某某养殖场建有圈舍5栋,设计存栏生猪2400头,实际养殖生猪2180头,建有1套12格1800立方米的化粪池,5个水泡粪收集池约10000立方米,1台干湿分离机,种养循环管道17公里。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利用管道和粪污收集管道检查口将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排入养殖场旁边山水沟,并流入水狮河,水狮河水质浑浊,有大量白色泡沫。同时,该养殖场第4栋圈舍旁边粪污收集管道设置有一个检查口,第1、2、3栋圈舍类污均通过该管道进入化粪池,管道检查口及旁边山水沟有畜禽粪污排放痕迹,第5栋圈舍下方围墙外山水沟及公路有明显畜禽粪污排放痕迹,山水沟周边杂草有被粪污冲刷痕迹,公路下方及边沟有粪污流出。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并根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2025年11月,执法人员对湄潭县某农牧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种猪场氧化塘内设置有抽水泵一台,外接一根排水管道延伸至种猪场变电站雨水沟旁,现场负责人多次开启水泵,将氧化塘废水抽排至场内雨水沟,废水通过雨水沟经种猪场场外一无防渗措施的茅草凼进入外环境;育肥场氧化塘内设置有抽水泵一台,外接一根排水管道,管道延伸至污水处理设备中沉池下方的雨水检查井附近,现场抽查核实育肥场废水消纳台账,废水受纳农户未与该养殖公司签订粪污消纳协议,实际接收废水量与台账上显示的量不符,粪污消纳台账记录不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根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2026年1月,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发现,桐梓县尧龙山镇某农牧发展公司桐梓分公司设置有两根管道将粪污引流出厂区,其中一根管道接入消纳土地,但另外一根排污管道一端连接粪污厌氧池,另一端通过接入下游约3公里的山林内,管道出口放入山林中的岩石裂隙内,岩石裂隙壁上有明显的粪污排放痕迹和泡沫。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3日、1月12日、1月21日分三次排放违法粪污,每次约20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依照法律来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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